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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社團依據「國立嘉義大學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之規定成立。

第 二 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嘉義大學熱門音樂社」(以下簡稱熱音社)。

第 三 條 本社以促進國立嘉義大學民雄校區(以下簡稱本校)之音樂風氣,提昇樂團之水準,健全樂團組織,確保經費來源為主要宗旨。

第 四 條 本社一切活動皆以第三條之宗旨為依規。

第 五 條 本社社址設於嘉義縣民雄鄉文隆村85號。

 

 

第 二 章 社員 
第 六 條 凡具有國立嘉義大學學籍的同學,皆可以申請加入本社。

第 七 條 凡社員應履行本社章程規定之社員義務,並享有權力。

第 八 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之義務:

  1.  履行本社章程,維護本社宗旨及榮譽。

  2.  服從並執行本社決議,並支持協助本社所舉辦之社團活動。

  3.  凡社員皆需於每學期初重新登記返社。

  4.  繳交社費。

  5.  凡本社社員應選擇一項以上之樂器或專長為主修。

第 九 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之權力:

  1.  具有選、罷正副社長及幹部之權力。

  2.  具有修改本社章程之權力。

  3.  有建議本社改進方針之權力。

  4.  優先參加本社所舉辦的各類性質活動。

  5.  建議舉辦各類活動。

  1.  


第 三 章 組織 
第 十 條 本社組織體系為內閣制。

第 十一 條 內閣制負責作業計畫及決策系統組織如下:

嘉大熱音社組織表 ── 指導老師 
│ 
│ 
─ 社員大會 ───── 顧問群 
│ 
(行政部門) ──── 社長 ──── 副社長 
│ │─── 公關股 
│ │─── 文書股 
│ │─── 總務股 
│ │─── 器材股 
│ │ 
│ │─── 活動總召 
│ 
(音樂部門)──團長 
│── 吉他部部長 
│── 貝士部部長 
│── 鍵盤部部長 
│── 爵士鼓部部長 
│── 主唱部部長



第 四 章 社員大會
第 十二 條 內閣制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三 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學期由社長召開兩次,分別於學期開始後二十正天內與學期結束前三十天內召開。

第 十四 條 遇有重大事故或議案,顧問群無法決定時,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 十五 條 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1.  修正章程:由四分之一社員大會成員提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過,方可修正。

  2.  其他重要提案之議決。

 

 

第 五 章 顧問群 
第 十六 條 組成成員資格如下:

  1. 歷屆社長、副社長。

  2. 大四以上社員中曾任幹部或熱心社務者。

  3. 現任幹部不得為顧問群成員。

第 十七 條 顧問群成員由上屆顧問群及現任社長聘請,並由組成社員互推選出顧問群群長一名 ,負責召集各顧問並協助社長統訂本社工作。任期一學期。

第 十八 條 顧問群職權如下:

  1.  審核各級幹部與社員之資格,並有權提出彈劾,再交由社員大會通過。

  2.  提供過去經驗,研究發展方針及協助活動與教學經驗之推廣。

  3.  協助本社各級負責人完成社上交予之任務。

  1.  

 

第 六 章 指導老師 
第 十九 條 以社員大會決議之,且社長出面邀請後願意擔任之老師為本社之當然指導老師。

 

 

第 七 章 社長 
第 二十 條 凡社員需同時具備以下兩項資格方具社長候選人資格:

  1.  有協助熱音社活動進行經驗者。

  2.  熱心參與每學期之活動者。

第 二十一 條 社長候選人產生方式有三:

  1.  由現任社長提名參選之。

  2.  由顧問群提名參選之。

  3.  由社員登記參選之。

第 二十二 條 選舉人資格如下:

  1.  該學期已辦妥返社登記者。

  2.  為該學期各級幹部。

第 二十三 條 被選舉之社長候選人之當選資格如下: 
競選時,需社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得票多數者通過。

第 二十四 條 社長任期為一學年,但若在人力資源不足的情況下,社長得以連選連任。

第 二十五 條 社長為本社領導人,對外代表本社。

第 二十六 條 社長依本章程第三章組織第十條組織體系,自組內閣,再提交社員大會通過。

第 二十七 條 社長需督促各級幹部執行本社宗旨及社員大會交付事項。

第 二十八 條 社長為社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時,得指定副社長或幹部中一人擔任。

第 二十九 條 本社副社長、各部部長由社長聘任。

第 三十 條 除顧問群群員外,社長有權彈劾各級幹部,彈劾規定比照本章程第十七章罷免。

 

 

 

第 八 章 副社長 
第 三十一 條 副社長之選舉程序比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條辦理。

第 三十二 條 社內得設副社長一人,統籌協助社長之業務。

第 三十三 條 社長因故無法履行職務時,副社長得代表社長繼續主持社務。

 

 

第 九 章  公關股

  1.  設股長一人統籌本部工作。

  2.  公關負責分發活動通告,等的對外宣傳工作。

  3.  公關負責各種對外之聯絡與溝通。

  4.  負責社上各種集會活動之對內聯絡事項。

  5.  對內負責社內各項團康活動之舉辦及策畫。

  6.  對外負責社日間聯誼活動之舉辦及策畫。

  7.  負責各項活動與比賽之攝影與錄音。

第 三十四 條 本股各幹部由股長提名,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

 

第 十 章 文書股
第 三十五 條 本股將再細分為文書部、美宣部,二部:

第 三十六條 文書部:

  1.  設部長一人統籌本部工作。

  2.  負責各項會議活動之紀錄。

  3.  社團資料之保存與建檔。

  4.  負責撰寫宣傳文宣。

第 三十七 條 美宣部:

  1.  設部長一人統籌本部工作。

  2.  製作海報。

  3.  統籌佈置。

第 三十八 條 本股各幹部由股長提名,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

 

第 十一 章 總務股
第 三十九 條 設股長一人統籌本股工作。

第 四十  條 負責社內財務之預算、收支及整理帳目。

第 四十一 條 審核社上各活動經費之籌募與運用。

 

第 十二 章 器材股 
第 四十二 條 設股長一人統籌本股工作。

第 四十三 條 負責整理、保管社上所有書籍、器材、檔案等資產。

第 四十四 條 活動場地之借用與器材之準備。

第 四十五 條 負責器材、場地出借事宜。(詳細辦法,請見第十九章)

 

第 十三 章 團長

第 四十六 條 提名方式:

  1.  經由顧問群群長提名。

  2.  經由顧問群組員提名。

第 四十七 條 產生方式: 
提名名單,提交社員大會,再由大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產生。

第 四十八 條 團長之下設:吉他、貝士、鍵盤、爵士鼓,主唱,五部。

第 四十九 條 團長任期為一學年,但若在人力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團長得以連選連任。

第 五十  條 團長之職務:

  1.  負責社內教學活動之總策畫。

  2.  負責召集社內學有專精之社員開班負責各單項之教學。

  3.  團長有權提名各音樂部部門部長,再提交顧問群審核、通過。

  4.  團長有權提出參加各項比賽、表演活動之提案,再交由社長審核、通過。

  5.  團長有責任督促各音樂部之工作、教學進度。

 

第 十四 章 吉他、貝士、鍵盤、爵士鼓 主唱部

第 五十一 條 各部皆設部長一人統籌各部工作。

第 五十二 條 部長職責:

  1.  負責各部之樂器之教學活動策劃。

  2.  有權督導社員之練習、學習進度。

第 十四 章 活動總召

第 五十三 條 設總召一人統籌社上對內對外之大型活動工作,但以該次該項活動為限。

第 五十四 條 負責社內該次該項大型活動之總策畫。

第 五十五 條 有權不經社長直接任命社上具經驗或服務熱誠之社員為社內該次該項大型活動之內部工作人員。

第 五十六 條 該次該項大型活動之策畫及舉辦中之任何過程若無法解決之困難可向社長申請援助。

第 五十七 條 活動總召由社長全權聘任。

 

第 十五 章 罷免 
第 五十八 條 社長若在任期間,工作不力、怠忽職守,得經由社員大會成員三分之一以上的聯名請求,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得以罷免。

第 五十九 條 團長若在任期間,工作不力、怠忽職守,得經由顧問群提出罷免案,再提交社員大會,由社員大會成員四分之三以

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投票通過,得以罷免。

第 六十  條 副社長及各級幹部在任期間,工作不力、怠忽職守,得經社長提出彈劾名單,再提交社員大會,由社員大會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得以罷免。

 

第 十六章 經費 
第 六十一 條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下:

  1.  徵收社費。

  2.  依活動需要向學校申請補助。

  3.  自由樂捐或募捐活動。

  4.  遇大型活動可尋求有關單位支援。

 

第 十七章 社團場地、器材使用辦法 
第 六十二 條 惟本社社員,方可使用本設器材。

第 六十三 條 本設器材,僅止於在社辦開放時間,及社團活動時間使用。

第 六十四 條 社辦開放時間,於每學期初社員大會訂定。

第 六十五 條 場地、器材出借辦法:

  1.  器材借用時,需有一位幹部在場管理,器材歸還時也需一位幹部在場清點歸還的器材數量,並且測試歸還的器材是否完好。

  2.  若未填寫借用單並擅自借用器材者,未來將不得再向本社借用社團器材。

  3.  欲借用社辦練團或自主練習者,一律於前兩天在社團網頁貼文告知,並向幹部借用社辦鑰匙。

  4.  社辦鑰匙借用必須於練習當天借用,並當日還回。

第 六十六條 器材損壞之賠償辦法:

  1.  器材若於大型活動中損壞,可由社費,或向學校申請補助,以修復之。

  2.  若於私人使用情況下損壞,須由使用者全額賠償。

第 六十七 條 使用本社場地時,須負責本社場地之清潔、維護。

 

第 十八 章 附則 
第 六十八 條 本社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送請學校核准後實施。

第 六十九 條 顧問群、各部決議事項和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 七十  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顧問群及各級幹部共同決議,其無明文規定者,得依據本社之優良慣例。

第 七十一 條 本章程自發佈日施行。

 

 

參考資料:國立嘉義大學吉他社社團組織章程

國立嘉義大學合唱團組織章程

國立成功大學熱門音樂社社團組織章程

私立實踐大學熱門音樂社社團成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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